國際航廈出入境設備與空間需求
航空客運站之航廈及候機廊的空間需求與所服務的尖峰旅客量及服務水準有關,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將航站服務等級分為A~F六級,同時也設定離/到旅客在每一必經流程(檢查)點所能接受之最長等候時間,以提供推估機場設施數量及其空間需求之依據[1],其中旅客進站下機至離開機場間一連串流程所耗時間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建議之45分鐘為目標[2]。本文針對IATA所定義之航站服務等級、旅客通過各個必經流程(檢查)點可接受最長等候時間、步行所佔空間、設施及其空間需求等簡介如下:
1.0 航站服務等級
IATA將航站服務等級分為A~F六類,其服務水準說明如表1.0-1,由於典型尖峰往往僅維持很短的時間(10~30分鐘),考量旅客的舒適程度及設施興建的經濟性,IATA建議以C級服務水準為航站設施之設計規模。
表1.0-1 IATA航站服務等級
服務水準
|
服務水準說明
|
A
|
優良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流暢,無延滯
|
B
|
高度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穩定,少延滯
|
C
|
良好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穩定,可接受之延滯
|
D
|
一般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不穩定,短暫時間可接受之延滯
|
E
|
不良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不穩定,不可接受之延滯
|
F
|
極差之服務及舒適水準-流程紊亂,系統癱瘓及不可接受之延滯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2.0 最長等候時間
排隊等候時間是服務水準之重要指標,但因很難在空間、時間及服務水準間建立精確、量化的關係,因此常將時間忽略而僅計空間需求,IATA建議以表2.0-1所示為最長等候時間之指南。
表2.0-1 最長等候時間
服務水準
|
短~可接受
|
可接受~長
|
經濟艙旅客報到
|
0~12
|
12~30
|
商務艙旅客報到
|
0~3
|
3~5
|
入境證照查驗
|
0~7
|
7~15
|
出境證照查驗
|
0~5
|
5~10
|
行李提領
|
0~12
|
12~18
|
安全檢查
|
0~3
|
3~7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3.0 旅客步行空間
航廈內旅客之步行空間可分為空手步行、攜帶一件行李步行、攜帶二件行李步行、推行李車步行,其步行實體所佔空間如表3.0-1。
表3.0-1 旅客步行實體(人與行李或推車)所站空間
狀況
|
長(m)
|
寬(m)
|
面積(m²)
|
空手步行
|
0.76
|
0.61
|
0.46
|
攜帶一件行李步行
|
0.76
|
0.78
|
0.59
|
攜帶二件行李步行
|
0.76
|
0.95
|
0.72
|
推行李車步行
|
1.72
|
0.64
|
1.10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4.0 旅客出入境必經設施需求
IATA建議出入境設施服務能量應依歷史資料推估,IATA在其計算案例中採用了表4.0-1的平均時間欄之數據,可做為無歷史資料時之參考。
表4.0-1 IATA各類出入境關卡服務能量
關卡
|
平均時間
(秒)
|
服務能量*
(人次/小時)
|
報到櫃台
|
150
|
24
|
出境證照查驗
|
15
|
240
|
旅客安檢
|
12
|
300
|
入境證照查驗
|
30
|
120
|
行李提領
|
廣體機45分鐘-320人/機
窄體機20分鐘-100人/機
|
420
300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
實際調查桃園國際機場各類出入境關卡之服務能量如表4.0-2,考量例外事件,建議採用之服務能量自實際調查所得中適度折減。
表4.0-2 桃園國際機場各類出入境關卡服務能量
關卡
|
平均時間
(秒)
|
服務能量
(人次/小時)
|
採用服務能量(人次/小時)
|
報到櫃台
|
137
|
26.3
|
24
|
出境證照查驗
|
27
|
133.3
|
110
|
旅客安檢
|
6
|
600
|
450
|
入境證照查驗
|
58
|
62.1
|
55
|
行李提領
|
B-747-400約40分鐘
|
580
|
480
|
海關
|
-
|
-
|
160
|
資料來源:桃園國際機場2005.03.25現場調查
5.0 旅客出入境必經設施區空間需求
5.1 報到排隊等候區
典型旅客報到櫃台分為線式或島式兩種,線式報到櫃台需要較大之航廈面寬,而島式報到櫃台需要較大之航廈深度。報到櫃台排隊等候辦理報到手續之需求空間因服務等級及旅客攜帶行李數量而異,在以單列排等(島前以z字形排列)的情況下,需求空間如表5.1-1。
除了報到排隊等候空間外,排隊區與櫃台間應保留2.5公尺之淨距供旅客進出報到口,且排隊區後應留4公尺寬之活動或溢流空間(兩島式報到櫃台間共用該4公尺寬之活動或溢流空間,線式報到櫃台仍需該4公尺寬之活動或溢流空間),典型之報到排隊等候空間配置如圖5.1-1。
表5.1-1 島式報到排等區A~E類服務水準每名旅客所需空間標準
服務水準
狀況
|
排寬
(m)
|
每名旅客需求空間(m²)
| ||||
A
|
B
|
C
|
D
|
E
| ||
少行李推車及少託運行李
|
1.2
|
1.7
|
1.4
|
1.2
|
1.1
|
0.9
|
少行李推車及一至二件託運行李
|
1.2
|
1.8
|
1.5
|
1.3
|
1.2
|
1.1
|
高比率旅客使用行李推車
|
1.4
|
2.3
|
1.9
|
1.7
|
1.6
|
1.5
|
重型機航班,且每名旅客攜帶二件或以上行李,且高比率使用行李推車
|
1.4
|
2.6
|
2.3
|
2.0
|
1.9
|
1.8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航空公司服務B 747-400型飛機時,一般開8個報到口,其中一個供頭等艙旅客使用、二個供商務艙旅客使用、五個供經濟艙旅客使用,因此在考慮報到櫃台之服務能量時,應考量頭等/商務報到口之能量折減,報到口需求量約須增加15~20%(即依每個報到口平均處理能量所求得之尖峰時段總數量再加15~20%之報到口)。
典型島式報到櫃台之深度為7.3公尺(包括櫃台與行李輸送帶),其中行李輸送帶寬度1.3公尺;報到口加行李餵入口寬度約為1.78~1.98公尺(報到櫃台約1.2~1.3公尺,行李餵入口約0.58~0.68公尺)。傳統之託運行李安檢在島式報到櫃台後段,長度約3.5~4.5公尺。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島式報到櫃台之深度採用6.4公尺,報到櫃台加行李餵入口之寬度採用1.7公尺。
5.2 等待/循環區
旅客自路緣下車進入航廈至報到排等區前、報到後至進入證照查驗或安檢區前及空側之空間需求與步行速度如表5.2-1,表列數據為C級服務水準。
表5.2-1 C級服務水準每名旅客步行空間需求與速度
狀況
|
空間(m²)
|
速度(m)
|
空側-無行李推車
|
1.5
|
1.3
|
報到後之公共空間-少行李推車
|
1.8
|
1.1
|
報到前之公共空間-行李推車
|
2.3
|
0.9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5.3 出境證照查驗
出境證照查驗區每名旅客排等所需長度為0.8~0.9公尺,典型之證照查驗櫃台有線式及前/後排列式兩種,其標準尺寸為:
l
線式櫃台:採櫃台與通道兩兩共用,櫃台寬度為2.4公尺,深度2.0公尺;走道寬度為1.2公尺;兩櫃台與通道之總寬度為3.6公尺。櫃台至排等線距離1公尺。
l
前/後排列式櫃台:櫃台與通道分開使用,櫃台寬度1.5公尺,深度3.0公尺;走道寬度0.9公尺;兩櫃台與通道之總寬度為3.3公尺。櫃台至排等線距離1公尺。
排等區典型之排等方式有多行排等及單行Z形排等兩種,寬度配合櫃台,深度與設計排等人數有關:
l
多行排等深度:設計最大排等人數×0.9公尺÷櫃台數量。
l
單行Z形排等深度:設計最大排等人數×1.0 m²(C級服務水準)÷櫃台區面寬。
採用多行排等較浪費航廈空間,以每名旅客0.9公尺之排等長度推算每一名旅客所佔空間,前/後排列式為1.485 m²((1.5÷2+0.9)×0.9),線式為1.62 m²((2.4÷2+0.6)×0.9),大於單行Z形排等之A級服務水準(表5.3-1)。當櫃台區面寬受限時應用前/後排列式櫃台,排等深度受限時應用單行(Z形)排等。
排等人數應考量排等時間,IATA建議最長之排等時間為10分鐘(表2.0-1)。如為多行排等,出境旅客同時到達同一證照查驗櫃台之數量不應超過10分鐘÷每分鐘處理人數,假設每個出境證照查驗櫃台處理量110人次/小時,則出境旅客同時到達同一證照查驗櫃台之數量為18人,因此排等深度至少應為16.5公尺。
證照查驗區單行(Z形)排等之面積需求如表5.3-1。
表5.3-1 證照查驗區單行(Z形)排等服務水準與面積需求
服務水準
|
A
|
B
|
C
|
D
|
E
|
每名旅客空間(m²)
|
1.4
|
1.2
|
1.0
|
0.8
|
0.6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5.4 旅客及隨身行李安檢
旅客及隨身行李安檢設備可分為「由人檢查、行李由人檢查/旅客由金屬探測儀(Magnetometer)檢查、行李由x光儀檢查/旅客由人檢查及行李由x光儀檢查/旅客由金屬探測儀(Magnetometer)檢查」等四種,較具規模之機場均採用「行李由x光儀檢查/旅客由金屬探測儀檢查」。
然自911事件後,部份航線(以飛航美國航線為主)除採用「行李由x光儀檢查/旅客由金屬探測儀檢查」外,還增加由人檢查之步驟,如脫外套/鞋、搜身等檢查。由人檢查將減緩檢查速度、增加檢查區空間,對旅客造成極大之不便,也增加機場營運成本。
傳統典型之「行李由x光儀檢查/旅客由金屬探測儀檢查」,其安檢區之空間需求如圖5.4-1。旅客之安檢排等空間視檢查能量及排等方式(多行或單行Z形)而定,以每一安檢門每小時處理170名旅客、最長排等時間7分鐘而言,每一安檢排等線前之排等空間須能容納20人,每人所佔面積以表5.3-1所列C級服務水準之需求面積1 m²規劃,每一安檢線前之排等空間約需20 m²。
5.5 託運行李安檢
出境旅客託運行李檢查可設於:
l
航廈出境大廳閒置空間
l
報到櫃台內
l
接著報到櫃台之後,但仍在航廈出境大廳
l
進入行李處理區之前的航廈空隙
l
行李處理場內
l
登機門
IATA建議除第五級之行李廢棄外,應於行李處理區內之中心式檢查設施內完成。IATA建議採用五級行李安檢流程,各檢查層級之定義如表5.5-1。
表5.5-1 五級行李安檢流程
行李處理層級
|
層級定義
|
檢查過關行李流向(%)
|
檢查未過關行李流向
|
1
|
全自動爆裂物偵測系統(EDS)- 線上X光機
|
流向自動或人工行李分揀系統(總流量之70%)
|
流向層級2(總流量之30%)
|
2
|
工作人員操作之X光掃瞄影像製造站-使用加強影像處理(製版)軟體(層級2之影像得自層級1之EDS,然後經過再製造)
|
流向自動或人工行李分揀系統(總流量之25%)
|
流向層級3(總流量之5%)
|
3
|
電腦斷層攝影(CT)機或工作人員操作之電子追蹤偵測(ETD)系統(註:層級2未過關之影像在層級3 - 平行ETD系統的地方複製)
|
流向自動或人工行李分揀系統(總流量之4.8%)
|
將高危險狀態的行李與旅客會聚(總流量之0.2%)
|
4
|
將危險行李與旅客聚合(將旅客與行李帶到一指定的地方),詢問旅客有關危險影像及ETD追蹤所呈現的東西,要求旅客打開行李
|
流向自動或人工行李分揀系統(總流量之0.19999998%)
|
將非常高危險行李送到行李炸彈銷毀處(總流量之0.00000002%)
|
5
|
炸彈處置處處理炸彈,行李不回到旅客手上
|
行李銷毀(總流量之0.00000002%)
|
N/A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IATA建議之設備配置型式以年服務旅客量分成「小型機場、中至大型機場及大型機場」三種,小型機場之年旅客量界定於100萬以下,中至大型機場之年旅客量界定於100~2500萬之內,大型機場之年旅客量界定大於2500萬以上。大型機場之HBS(Holding Baggage System)配置如圖5.5-1。
在報到櫃台區採用表5.5-1層級一全自動爆裂物偵測系統(EDS)之 線上X光機時,需求空間極小,寬度為島式櫃台寬度,長度約4公尺。911事件後,桃園國際機場有計畫採用CT機於報到前進行全面的託運行李檢查,該型CT採用L-3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
Detection System之 The eXaminer 3DX 6000,每小時可以分析500件行李,可採用全自動或人工操作之2D、3D或電腦斷層攝影。The eXaminer 3DX 6000長度約6.5公尺,寬度約2.4公尺。
5.6 內候機室(Holding Room)
內候機室的服務水準與設計旅客量及同一時間使用之旅客數有關(表5.6-1),因此與飛機之容量有關。當旅客量佔有設計容量之65%時,其服務水準為C級。一般內候機室之面積以計畫服務飛機之80%旅客量設計,在80%旅客量中以80%設計座位數,以20%設計站位數,每一座位所需面積以1.7 m²計,每一站位所需面積以1.2 m²計。
表5.6-1 內候機室佔用比率與服務水準關係
服務水準
|
A
|
B
|
C
|
D
|
E
|
最大佔用率(%)
|
40
|
50
|
65
|
80
|
95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註:100%=最大容量
提供B 747-400靠站之內候機室,其機艙座位數為400個(98個頭等/商務艙位,322個經濟艙位),設計座位數為256個,站位數為64個,總需求面積為512m²。
提供A 380靠站之內候機室,其機艙座位數為555個(118個頭等/商務艙位,437個經濟艙位),設計座位數為355個,站位數為89個,總需求面積為710m²。
IATA建議採共用內候機室,而不建議採用一個登機門配用一內候機室。
5.7 入境證照查驗
入境證照查驗除最長排等時間延長為15分鐘及境管人員處理速度較入境慢外,其他空間需求參數及櫃台排列模式與出境證照查驗區相同。
5.8 行李提領
行李提領區之空間需求為行李轉盤四周寬度3.5公尺,以及兩座行李轉盤中間之走道與行李推車擺置空間約4~6公尺。典型之行李轉盤外緣寬度約4~6公尺,服務廣體機之行李轉盤,其總長度需求介於70~90公尺之間;服務窄體機之行李轉盤,其總長度需求介於40~70公尺之間,典型之行李轉盤配置詳圖5.8-1。
40%旅客使用行李推車時,各類服務水準所對應之提領區空間需求如表5.8-1。
表5.8-1 行李轉盤四周行李提領區空間需求
服務水準
|
A
|
B
|
C
|
D
|
E
|
空間標準(m²/人)
|
2.6
|
2.0
|
1.7
|
1.3
|
1.0
|
資料來源: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6.0 結語
參考文獻
1. IATA, “Airport Development Reference Manual”, 2004
2. ICAO, “Facilitation”, 6.29, 1997
您好:很冒昧想請教您的是,這篇文章是出自您的翻譯嗎?還是是從哪裡得到的資訊呢?因為我覺得這篇文章的內容很有興趣,想引用在我的論文裡,不好意思,麻煩您了。謝謝
回覆刪除此文章是當年進行中正(現已改名桃園)國際機場主計畫修訂時,參閱IATA ADRM (Airport Design Reference Manual) 9th Edition、ICAO相關文件及實際對桃園機場進出旅客動線各主要設施處理旅客速度,以及旅行或參訪其他國際機場之經驗編撰而成,引用到文獻時都已加註。目前IATA ADRM 已出第10版,但引用的內容應不至於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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