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參考點、機場高程及禁限建內水平面高程
李明
一、 機場參考點
ICAO Annex 14 Volume I “Aerodrome
Design and Operations”定義篇中對機場參考點(Aerodrome
reference point, ARP)的定義是「機場的指定地理位置。」
FAA AC 150/5300-13A “Airport
Design” 定義篇中對機場參考點的定義是「機場所有可用跑道的近似幾何中心。」
ICAO對ARP的訂定似乎沒有強制性的規範,而FAA則對ARP的訂定規範在可用跑道的近似幾何中心。
以桃園國際機場而言,目前AIP公布之ARP在250449N 1211356E(北緯25°04’49”, 東經121°13’56”),以成大水工試驗所大地座標轉換程式換算為TWD97二度分帶坐標在N2774689.446, E273425.298 ,依據換算結果,ARP幾何中心位於下圖紅點標示處,略偏向雙跑道幾何中心西北。
二、機場高程
ICAO Annex 14 Volume I “Aerodrome
Design and Operations”定義篇中對機場高程(Aerodrome
elevation)的定義是「著陸區最高點的高程。」
FAA AC 150/5300-13A “Airport
Design” 定義篇中對機場高程的定義是「機場可用跑道上的最高點高程,並以平均海平面(MSL)以上的英尺表示。」
以桃園國際機場而言,目前AIP公布之機場高程為108ft(32.92m),而雙跑道最高點高程為南跑道(05R/23RL) 05端之108ft。
三、機場禁限建之內水平面高程
ICAO service manual part 6
“Control of obstacles” 1.2.3.4 「Inner
horizontal surface—elevation datum」述及:
需要機場當局選擇一個基準高程,從中確定內水平面的頂部高程。 選擇數據應考慮到:
A. 最常用的高度表設置基準點之高程,
B. 使用或需要的最低繞場高度,
C. 機場營運的性質
對於相對水平的跑道,基準高程的選擇並不重要,但當跑道頭相差超過6m時,選擇的基準應特別考慮上述因素。 對於復雜的內部水平表面,一個共用的高程並非必須,但是當表面重疊時,高程最低的下表面應佔優勢。
目前桃園機場公布之禁限建(2014.12.30修訂版)的內水平面標準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距桃園機場跑道端中心點海拔高度向上四十五公尺之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各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在此修正版之前所公布之標準為「距離桃園機場標高(海拔 32.6公尺,或 107 英呎)向上 45 公尺之上空…」。
桃園機場南北跑道兩端之中心點高程分別為:
南跑道(05R/23L):
108ft/91ft (32.92m/27.74m)
北跑道(05L/23R):
74ft/63ft (22.56m/19.20m)
05R與23R相差達10.36m
四、結論與建議
目前桃園機場參考點(ARP)雖未位於雙跑道幾何中心但接近,ICAO對於ARP並未強制規範,但仍建議未來第三跑道興建完成營運後之ARP重新依據三跑道幾何中心調整之。
目前桃園機場高程係以雙跑道之最高點高程108ft(32.92m)公布之,未來第三跑道之兩端點高程受限於地形,皆將比現有雙跑道頭之高程低,於第三跑道加入營運後之機場高程仍應維持現況。
2014.12.30之前桃園機場的內水平面高程係以當時之雙跑道最高點高程107ft為標準,之後改成依據各跑道之端點高程,如此改變導致內水平面有四個高程,未來第三跑道加入營運後將增加為六個內水平面高程。複雜之內水平面高程增加管制上的計算作業,且衍生出既有物成為突出新增內水平面的障礙物,進離場面及轉接面應依據各跑道高程,但內水平面似可化繁為簡,由有關單位依據ICAO service manual part 6 “Control of obstacles” 1.2.3.4 「Inner horizontal surface—elevation datum」所述三原則,訂定一個共用基準高程,做為訂定內水平面高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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